| 根据国务院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、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及《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等法规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政务公开如下:
一、 施放气球资质申报指南:
凡在我市从事施放气球经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。申请《施放气球资质证》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:
1、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2、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;
3、 有4名以上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,1名中级职称的人员;
4、 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;
5、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;
二、 施放气球申报指南:
1、 填写《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》一式三份。
2、 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3、 有关作业人员的身份证、《施放气球资格证》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4、 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,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5、 全市范围内禁放氢气球,改用灌充惰性气体(如氦气)的安全气球。
三、 办理审批施放气球办公地点、联系电话与审批时限:
1、 施放糸留气球的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气象行政执法办提出申请。
2、 审批地点: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(东莞市城市中心区稻花路第一国际·百安中心B座11楼)办理。
3、 施放气球审批联系电话:0769-22475132
4、 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5、 监督电话:0769-22488845
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|